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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 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 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通知》(黑教高函〔2020〕66 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 业导师的传帮带作用,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 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 是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创新创业导师库管理,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以独立身份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导师接受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在国 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学校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四条 导师聘用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策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愿意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活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熟悉科技创新、企业管理、数字营销、市场运作、人工智能等领域,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一定预判能力。

(四)具有本专业领域和创新创业实践的丰富经验,具备面向大学生开展授课、讲座或现场指导的能力。

(五)有意愿为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帮助与支持,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导师的构成

(一)学术型导师。高校、研究机构或企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专业教学与专业实践的科学研究人员。

(二)实践型导师。杰出校友、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金融、法律、专利、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专家。

(三)培训型导师。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或咨询机构专业人士;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等;连续 3 年及以上承担创新创业教学工作并指导国家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教师。

(四)评审型导师。具备一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具有创新创业大赛或项目评审经验,或者对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有投资遴选经验的导师。

第六条 导师的聘任

遵循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二级学院提名、各职能部门推荐、校友征集、发函邀请等方式招募聘任导师。

(一)材料申报。拟聘导师填写《佳木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 导师推荐表》, 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奖励及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由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学校党委。

(三)审核聘任。导师聘任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通过后颁发导师聘任证书,纳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库。

第七条 导师聘期为 3 年,聘用期满,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八条 导师在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职责如下:

(一)面向在校生开展创新创业讲座、训练营及咨询活动,提升学生的创新思维、创业意识,帮助其掌握创新创业相关知识及政策。

(二)积极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创新创业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组建与指导等,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

(三)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学生提供一对一、 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保守学生项目的机密,为大学生提 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商业化运作咨询指导以及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的对接服务等。

(四)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 目的评审、论证、验收及跟踪帮扶。对进驻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项目,进行评估。

(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和形势专题调研,了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现状,为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六)帮助培训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通过合作交流,增强 学校科研人员市场转化意识,鼓励科研骨干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七)导师适时向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创新创业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创新创业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学校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对 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导师予以表彰,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 源,根据新报名导师人选情况每年增加导师。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犯罪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处理的;

(三)以佳木斯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的;

(四)泄露所指导创新创业团队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工作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七) 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一条 导师可获得由佳木斯大学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聘 书;导师指导的创新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优先推荐导师参加各级政府的创新创业优秀导师入库评选;导师在 学校同意下,可以以“佳木斯大学创新创业导师 ”身份,参加政府 部门、其他院校、行业企业等组织的创新创业方面学术交流、项目 路演等活动;根据导师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外导师及其所在 单位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导师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导 师开展创新创业相关培训、讲座、辅导等,参照《黑龙江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6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 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 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导师无关。导师对其指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佳木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佳大教字〔2016〕2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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